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评优评先项目及奖励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评优评先工作,发挥奖励机制的激励作用。经研究对学校评优评先工作及奖励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项目及实施部门
(一)样板党支部、先进党支部,评选对象为学校基层党支部。实施部门学校党委。
(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学校共产党员。实施部门学校党委。
(三)先进工作者,师德师风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实施部门人事处。
(四)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课堂教学竞赛奖、优秀教案奖、教学质量奖、评选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
其中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实施部门教务处。
课堂教学竞赛奖、优秀教案奖:实施部门教务处、评建处
教学质量奖:实施部门评建处。
(五)优秀辅导员,评选对象为担任学校辅导员岗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人员。实施部门学工处(部)、团委。
征兵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对象为参与征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部门党委,学工处(部)
(六)科技标兵、科技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全职聘用的教职员工(不包括兼职人员)。实施部门科技处。
(七)招生、就业、创业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参与招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教职工。实施部门招就处、创新创业学院。
每类评选项目的具体办法由实施部门负责制定。
二、评选比例
各类评选项目的评选比例按当年的具体方案执行。
三、奖励办法
(一)获得校级个人先进表彰的由学校发给相应荣誉证书并按评选方案规定给予奖励。
(二)获得单位(集体)先进表彰的由学校授予相应荣誉奖牌(奖状或证书)并按评选方案规定给予奖励。
(三)获得上级表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办法执行。
(四)学校将大力宣传获奖人员或单位的先进事迹,并在教代会、教师节表彰大会等全校性大会进行隆重表彰,在校内媒体上对当选的优秀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使全校教职工学有榜样,追有目标,以推动我校的改革和发展。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9年4月8日